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执行新的标准:即每生每天补助小学生2元、初中生3 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750元。宿迁市补助面为寄宿学生总数的15%。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对部分地区给予以奖代补。(陈孝连)
原作者: 陈孝连 来 源: 科教文处 共有位读者阅读过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