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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7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并决定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新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订:
其一,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将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其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其三,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
其四,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县乡财政作为耕地占用税征管部门,对于上述修订应认真分析税收形势,时刻关注情况变化,并积极落实征管措施,努力为今后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县财政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