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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04-16
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局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财政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对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违反有关规定,有意或过失构成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构成行政过错的。
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故意推脱,超过办理时限,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未说明不予受理申请事项原因,造成投诉或一定影响的。
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擅自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
4、不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行政职权,不公开或假公开以及不完全,不按时公开的。
5、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就所办业务需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造成投诉或一定影响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赞成严重后果的;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行为视而不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7、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或者本部门完成受理事项后,不按照规定时限移交其他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8、擅自扩大规费征收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征收工作程序和规定,收费不开正式票据的。
9、其他应当适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发生过错责任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的;
2、过错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从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1、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赞成严重过错责任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的过错行为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对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5、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其他应从重追究的情形。
六、追究办法:
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对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诫勉谈话;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调离原岗位;
(6)责令辞职或辞退;
(7)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在年终考核时,视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当年考核原则上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不定等次。造成行政赔偿的,视情节轻重,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七、保障措施
1、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违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局纪检组、监察室承担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2、纪检组、监察室受理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工作。举报电话:4363010
3、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通过召开行风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多种不同方式进行明查暗访,对全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全体工作人员严守纪律、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