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czj.suqian.gov.cn 2007-04-16
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调整)
1、契税。房屋: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房价(下同)6%征收;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按4%征收;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营业用房、汽车库、别墅、商住楼等按4%征收,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2%征收;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营业用房、汽车库、别墅、商住楼及144平方米以上住房按4%征收,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2%征收;2006年3月1日以后(市区),营业用房、汽车库、别墅、商住楼等按3%征收,个人购买住房按1.5%征收。土地:按计税价格(即成交价格)4%征收,成交价格偏低按评估价格征收。国务院令224号、财税[2004]134号、1998年省政府145号令、苏财农税[1999]4号、苏财税[1999]32号、宿发[2006]12号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7.5元/平方米征收,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国发[1987]27号
3、防洪保安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50元;企业单位在职工每人每月工资(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150元;月工资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100元;月工资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50元;月工资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15元。苏政发[1999]46号、宿政发[2002]168号。
4、教育费附加。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征收。苏政办发[2003]130号、宿政发[2004]28号。
5、地方教育附加。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征收。苏政办发[2003]130号、宿政发[2004]28号。
6、地方教育基金。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月工资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苏政办发[2003]130号、宿政发[2004]28号。
7、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试费按每门50元收费。苏价费函[2001]13号。
8、注册会计师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按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按业务收入1%收取;个人会费: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会协[2004]96号。
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手续费10元/次,考务费:笔试课目30元/门,会计电算化90元。苏价费函[2001]207号。
1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续费10元/次,考务费42元/门。苏价费函[2002]142号
1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每生100元,苏价费函[2004]52号
1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评审人数在100元以下的,每人400元。苏价费函[2002]62号。
1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30元/人,书本自愿订购。苏价费函[2005]2号。
二、服务态度:接待热情,用语文明,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认真办理,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要给予耐心细致地解释,并作出周道的指引。
三、工作方法:积极勤奋,踏实严谨,对待需要办理的事项,不向服务对象讲困难、耍官腔,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职责。
四、办理时限:快捷高效,限时办结。财政管理业务范围内所业务,按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理。
五、办理原则: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六、办理结果:质量估良,对象满意。所办事项必须达到服务对象的合理要求,不出差错,不留隐患。
七、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提出任何与所办事项无关的要求。
八、违诺追究:违反承诺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按《宿迁市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