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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财政国库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1-06  

 

关于印发《宿迁市财政国库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财库〔2007〕7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核算,保证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内、预算外和专项资金的内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宿迁市财政国库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
 
宿迁市财政国库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等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国库资金对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各类资金核算,保证国库资金安全,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外及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宿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国库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各预算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市财政开户银行、局内处室定期进行的资金收支数据以及预算科目的核对。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财政国库资金对账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收支数据: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社保基金支出等。
2、往来性质资金 :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的暂付、暂存款项等。
3、存款余额:指市财政国库部门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
第四条 财政国库资金对账依据与要求。
预算资金收支对账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进行。财政银行存款余额对账按各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国库资金对账,实行书面签证制度。核对中如有错误,必须及时更正。
 
第二章 财政国库与局内处室对账
第五条 市财政国库部门与业务处室就其管理并统一纳入国库统管的专项资金进行对账,采取按月对账方式。有专项资金的业务处室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到国库处领取《业务处室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对账表》。国库处在对账表中载明处室管理资金的收付余情况。
第六条  业务处经办人员根据本处室帐簿凭证进行对账,经业务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处室印章后,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反馈国库处。
第七条  对于一些需要设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国库处在相关专户内封闭运作,按照专户管理的要求进行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对账时,业务处室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也一并纳入核对范围。
 
第三章  财政国库与银行对账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与银行对账,主要是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由国库处根据开户行提供的对账单,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要求,于每月、年度终了5日内完成相关账务核对工作。如有错误及时反馈并予以更正。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12月31日,财政局国库处与中国人民银行金库、征收机关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联合对账工作。年度终了,财政总会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库送来的市级预算收入年报及12月31日的市级财政库存日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处长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退回中国人民银行金库。
 
第四章  财政国库与市级预算单位和县区财政对账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预算单位对账,主要是核对预算内资金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以及往来款项。预算内、外资金均按季对账。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另行制定对账办法。
第十二条 与市级预算单位对账形式及时间要求。
1、财政拨款对账。各预算单位认真填报《预算单位季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附件1),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由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审核后,如有错误于季度终了20日内反馈预算单位,并及时更正。每年12月20日前,各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同季度对账表),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国库处进行全年财政拨款总对账。如有差错,国库处于12月25日前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反馈要求及时更正。
2、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对账。预算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预算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对账表》(附件2)。对账后,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于5日内反馈国库处。
3、往来性质资金对账。区分资金性质,属于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暂付款项,随同《预算单位季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对账,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随同《预算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对账表》对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各县区财政局就各项拨款及上解资金的对账,采取年度对账方式。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财政局须就全年收到的各项拨款及上解资金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国库处5日内反馈县区财政局,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各部门、单位对账的各类对账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市财政局国库处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1、《预算单位季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
2、《预算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对账表》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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