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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此项制度由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其职责分工如下:
人事教育处: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公务员招录、人才引进、考核、选拔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党组中心组和全局职工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党组要求做好党组有关会议记录。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科级以上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的实施;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等各类人才引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纪检组应正常参与并监督党组议事。
宿迁市财政局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宿组发[2007]7号文件精神,制定此规定:
一、管理权限
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党组管理;二级局的科级干部由局党组管理。
局纪检监察机构科级干部的任免,需事先征求市纪委意见。
二、任职条件
1、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须符合以下资历和条件:
(1)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须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调入新单位人员提任科级职务,应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
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任为科级领导干部:
(1)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情况不明的;
(2)不符合党政纪律、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3)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本单位、本系统提拔任用的;
(4)有其他不宜提任的情形的。
4、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仍按《关于市、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通知》(宿发[2003]17号)、《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补充规定》(宿发[2005]10号)执行。
5、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计占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数:
(1)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安排非领导职务的。
三、管理要求
1、局党组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局党组必须严格按照局“三定”方案规定的科级干部职数配备、调整干部,增强职位职数管理意识,自觉维护干部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3、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由本单位组织任职资格考试。
4、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在本单位内部形不成有效竞争的,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实行跨部门竞争。
5、党组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分别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职数表、科级干部变动名册和科级干部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党组在作出任免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1)担任人事教育处长或有组织人事职能的处室正职的;
(2)担任二级局和副处级机构副职的;
(3)破格提拔的。
书面征求意见时,需报送下列材料:党组干部任免报告、党组研究干部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民主推荐及测评情况、干部考察材料及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笔试、面试和组织考察综合得分情况、排中情况。
7、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制度,一次提拔干部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15%,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20%的,在研究决定前,需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四、调配与交流
1、科级干部在市直单位之间调配交流的,在编制职数和进人指标、进入方式许可范围内,由单位党组互相联系,经双方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办理手续;从县(区)和外市机关调进科级干部的,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办理。
2、从县(区)和从外市机关调进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0周岁以下,德才比较优秀,具有与调任职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学历或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3、干部在调动过程中不得提拔职务。对在联系调动过程中突击提拔的,到新单位一律不予承认。
4、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科级干部须进行岗位交流,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跨部门交流。
五、监督管理
自觉接受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接受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纪实档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贯彻落实《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现结合财政局实际情况,就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实档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主任科员)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接受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的全面监督,并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对选拔任用对象建立监督纪实档案。
第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纪实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对象直接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2)民主推荐得票未排在应得票数之列而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3)在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4)考察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一时难以核实的问题;(5)考察组的意见、任用建议方案、党组织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6)破格提拔任职的情况;(7)纪检监察机构认为需要记录备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纪实档案信息搜集、档案建立、档案保管工作。局人教处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局纪检监察机构在查询建立档案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表述不清、结论模糊等情况,有权要求相关处室或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条 建立监督纪实档案,由纪检监察机构如实填报纪实表格,并坚持一人一表、一事一表的原则,必要时另作书面说明。纪实档案要做到内容具体,记录全面,问题清楚,责任明确。对于造成档案失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局人教处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在每一程序工作开展前,应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并提供有关须经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的材料。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将监督纪实档案材料报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前,须经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确认,同时抄送局人教处备案。
第十条 对于重要的纪实档案,纪检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复制和留存有关情况的,局人教处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起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科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财政局科级以上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5]37号)和《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处室、中心、校、所、协会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规定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向市委组织部、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正副科级干部重大事项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局党组及人事教育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干部特别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纪检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局党组要督促干部认真执行本办法。局纪检组要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各级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干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人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报送人教处,汇总后经党组、纪检组审阅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局纪检组,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干部监督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起施行。
宿迁市财政局党组议事制度
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新时期财政局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事关财政事业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四)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五)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党组班子自身建设、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总支、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七)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议事方法
(一)定期议事。党组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需要时适当增加。
(二)确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确定议题。党组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党组会可视情况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充分讨论。召开党组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一事一议,各位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主持人许可,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四)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组会议由人教处长、办公室主任记录。如有党组成员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通报会议决定。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五)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增强保密观念,反对和防止自由主义。凡需保密的事项不得泄漏;党组会议记录应严格保密,按年度存档,查阅记录应经批准。
五、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
(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召开党组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六、组织实施。党组会作出决定后,由党组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复议。
七、责任监督。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加强对党组及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本规则执行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组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宿迁市财政局学习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政法规及财政经济等内容为主的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条 全局性政治学习活动由人教处统一安排组织,每年年初应制发政治学习计划;各处室政治学习以支部为单位组织,每周四下午为集中政治学习时间。
第三条 人教处每年初应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并根据计划及上级要求, 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习采用集体组织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学为主。自学要有记录,对工作人员的自学情况,局每年组织1—2次检查。年底,局机关开展“学习型处室”、“学习型个人”、“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
第五条 党组织活动按照“三会一课”的要求执行,定期过民主组织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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