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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资 金 拨 付 控 制 制 度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财 政资 金 拨 付 控 制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拨付和管理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部门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须经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拨付控制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保护财政资金安全,防止财政资金违规拨付和使用,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控制制度包括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控制、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控制、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拨付控制、暂付款支付控制、与下级往来资金拨付控制、银行存款资金调度和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四条  财政资金拨付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实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按预算规定拨付资金。
(三)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对各类财政资金拨付的全过程实行全面控制。
第五条  财政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有关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执行,不符合授权批准要求的不得支付。
第六条  财政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分散支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资金、预算内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拨付控制活动中,分管单位处室、预算处、综合处和国库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负责所管部门和单位部门预算资金、预算内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主要审核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支出进度,是否超指标。
(二)预算处
负责预算内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社保手续费和与收入有关的专项分成支出的资金拨付审核工作,主要审核资金使用是否超指标,支出项目与预算明细项目是否相符。
(三)综合处
负责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来源和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来源的拨付审核工作,主要审核资金使用是否有可用资金来源,是否超指标,是否预留政府调节基金。
(四)国库处
负责对资金拨付进行再审核,保证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重点负责相关单据的要素性审核。
第八条  在暂付款拨付控制活动中,分管单位处室、预算处或综合、国库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第八条  在暂付款拨付控制活动中,分管单位处室、预算处或综合处国库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负责暂付款的支付审核工作,包括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二)预算处或综合处
负责暂付款的支付复审工作,督促相关分管单位处室落实还款。
(三)国库处
负责对资金支付进行再审核,每月提供分管单位处室暂付单位与资金情况。
第九条  在与下级往来资金拨付控制活动中,预算处和国库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预算处
负责及时提供有关与下级财政的结算变动事项和全年财政决算结算单。
(二)国库处
负责测算与下级财政的资金往来情况,并根据累计拨付数和国库存款余额情况编制每月的拨付计划,根据审批计划拨付。
第十条  在银行存款资金调度控制中,国库处职责:
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支付前提下,通过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收益。
第十一条  在国库支付拨付控制活动中,支付中心职责:
负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控制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资金是指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须的经费来源。部门预算资金的内容包括:经常性拨款、部门专项拨款、罚没成本支出经费、预算外拨款等。
第十三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在“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以下简称“分月用款计划表”)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计划”(该计划与“分月用款计划表”合二为一,下同)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并报送其主管部门;非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在“拨款申请单”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其主管部门。
直属单位将填写好的“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直接送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主管部门应审核“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申请单”上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申请手续是否齐全,用款申请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等,审核并汇总后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分管单位处室。
3、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应在收到“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申请单”后,对部门专项拨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正常经费(不含序时进度拨款),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次月序时进度拨款,应在当月28日之前完成审核。专管员对“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申请单”提出批准拨款金额以及核定意见:对经常性拨款、罚没成本支出经费合规定要求的,签字后根据资金性质,预算内直接送国库处,预算外直接送综合处;对部门专项拨款(不含政府采购资金),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预算内送国库处,预算外送综合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重新编制计划。
分管单位处室审核的内容包括: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申请手续是否齐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规定。重点审核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核定金额是否符合支出进度;资金拨付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批标;预算科目填写是否正确,支出项目与部门预算是否相符等。
4、综合处审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转来的预算外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申请单”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申请单”符合规定要求,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签字后直接送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综合处审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外资金拨付是否有可用资金来源;核对是否有指标及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政府调节基金是否有预留。
5、国库处审核
见第九章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十四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资金拨付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
1、控制标准:资金拨付金额控制在部门预算下达的指标之内。
2、控制措施:(1)根据资金申请要求、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及资金来源情况正确计算资金使用数量;(2)根据预算外资金支出指标下达情况,核对单位资金申请是否突破用款指标;(3)查询单位用款指标,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有关经常性拨款、罚没成本支出经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负责实施,有关部门专项拨款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由综合处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3项由国库处会计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核定的金额是否符合支出进度,正常经费拨付是否超过序时进度。
1、控制标准:正常经费拨款按照每月十二分之一执行,部门专项拨款按照项目支出进度执行。
2、控制措施:(1)正确计算用款单位正常经费十二分之一拨款数量;(2)掌握部门专项拨款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并根据支出需要核定支出金额;
(二)流程控制
1、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用款单位应根据指标和用款需要填写“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支出计划表”、“拨款申请单”,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其中,“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需通知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应在“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应在“拨款、支出计划表”、“拨款申请单”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应在收到用款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支出计划表”、“拨款申请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签署批准拨款金额以及核定意见,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用款单位。
分管单位处室审核的内容包括: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申请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审核项目申请用途、金额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审核拨款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
经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的“分月用款计划表”(或“政府采购计划”)、“拨款、支出计划表”、“拨款申请单”送国库处。其中,涉及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社保手续费和与收入有关等专项分成支出的“拨款申请单”送国库处。其中,涉及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社保手续费和与收入有关等专项分成支出的“拨款申请单”送预算处。
3、预算处审核
预算处收到分管单位处室转来审核范围内的“拨款申请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指标岗人员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预算处审核的内容包括:资金拨付是否有指标,预算科目填写是否正确,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支出项目与指标是否相符,与收入有关的专项是否有来源。
经预算处审核同意后的“拨款申请单”,送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国库处审核
见第九章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十七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资金拨付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
1、控制标准:资金拨付控制在预算下达的指标之内。
2、控制措施:(1)根据资金申请要求、预算指标及资金来源情况正确计算单位资金使用金额;(2)根据指标下达情况,核对单位资金申请是否突破用款指标,检查与收入有关的专项资金是否有来源;(3)查询单位用款指标,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中涉及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社保手续费和与收入有关等专项分成支出的资金申请由预算处指标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其他资金申请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3项由国库处会计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核定的金额是否符合项目支出进度。
1、控制标准:项目拨款按照项目计划支出进度执行。
2、控制措施:(1)掌握项目支出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2)掌握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并根据支出计划、支出需要正确计算支出金额。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三:是否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1、控制标准:对明确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2、控制措施:(1)严格按照资金渠道,在批准的明细计划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2)在执行中如有项目变动,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的调整,经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3)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风险点四:是否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1、控制标准:对明确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2、控制措施:(1)严格按照资金渠道,在批准的明细计划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2)在执行中如有项目变动,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的调整,经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3)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第1、2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3项中涉及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社保手续费和与收入有关等专项分成支出的资金申请由预算处指标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其他资金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五章   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拨付控制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拨付包括按年度预算的正常拨付、收入退付(含收入已上交财政的减免项目)等。
第一节  正常拨付
第十九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1、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用款单位应根据预算和用款需要在“宿迁市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以下简称“拨款申请单”)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应在收到“拨款申请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提出批准拨款金额、核定意见和列支科目,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用款单位。
分管单位处室审核的内容包括: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申请手续是否齐全,审核项目是否有预算,是否符合支出使用范围和方向,核定金额是否符合支出进度。
经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的“拨款申请单”送综合处。
3、综合处审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的“拨款申请单”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综合处审核的内容包括:非税收入拨付是否有可用资金来源,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调节基金是否有预留,支出项目与预算是否相符。
经综合处审核后的“拨款申请单”送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国库处审核
见第九章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二十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资金拨付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
1、控制标准:资金拨付控制在预算下达的指标之内。
2、控制措施:(1)根据资金申请要求、单位预算指标及资金来源情况正确计算单位资金使用数量;(2)根据指标下达情况,核对单位资金申请是否突破用款指标;(3)查询单位用款指标,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由综合处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3项由国库处会计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核定的金额是否符合项目支出进度。
1、控制标准:项目拨款按照项目计划支出进度执行。
2、控制措施:(1)掌握项目支出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2)掌握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并根据支出计划、支出需要正确计算支出金额。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三:项目是否符合支出使用范围和方向。
1、控制标准:对明确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2、控制措施:(1)核对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能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2)如专项资金使用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3)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第1、2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3项由综合处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四: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有可用资金来源。
1、控制标准:先收后支,拨付时有可用资金。
2、控制措施:(1)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应缴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及时足额缴放财政专户后,用款单位才能申请输拨款;(2)根据用款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的年初结转金额 、当年收入金额、当年支出金额,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可用金额;(3)保证政府调节基金按规定比例预留;(4)查询财政专户中用款单位银行存款余额,对无余额单位的拨付申请不予支付,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2、3项由综合处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4项由国库处会计岗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二节  收入退付
第二十一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非税收入专项资金退付(含收入已上交财政的减免项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执收部门批准后,送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应在收到单位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根据申请内容填制“宿迁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专管员提出退付金额和核定意见,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申请单位。
经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的“宿迁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送综合处。
3、综合处审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的“宿迁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室审批,批准后送国库处办理退付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4、国库处审核
见第九章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资金退付(含收入已上交财政的减免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1、控制标准:(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5)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2、控制措施:根据单位资金退付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核。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由综合处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六章  暂付款支付控制
第二十三条  暂付款是指本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包括预算内暂付款、预算外暂付款。
第二十四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暂付款申请单”并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用款单位应在“暂付款申请单”上正确完整地填写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应在收到“暂付款申请单”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提出批准暂付款金额和核定意见,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并报分管局长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用款单位。
分管单位处室审核的内容包括:拨款申请单所填内容是否正确,申请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等。
经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的“暂付款申请单”送预算处(预算内暂付款)或综合处(预算外暂付款)。
3、预算处或综合处复审
预算处或综合处对分管单位处室转来的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要求,预算处指标岗人员或综合处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岗人员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并报送局长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预算内暂付款由预算处复审,预算外暂付款由综合处复审。
经局长审批后的暂付款申请,送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国库处审核
见第九章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二十五条  分管单位处室应根据指标下达情况,提出暂付转支出的请示,提交分管处长审核后,加盖处室章送国库处,国库处报局长室审批后办理转账手续,并通知预算处。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是否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控制标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到位。
2、控制措施:(1)明确单位暂付款用途,不得转作它用;(2)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操作;(3)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是否有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1、控制标准:(1)确定还款计划,保证还款来源;(2)暂付转支出应有指标。
2、控制措施:(1)掌握暂付款还款来源资金情况,判断还款可能性,对没有还款可能性的不得同意暂付;(2)根据还款计划,在暂付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通知借款单位按期还款;(3)暂付款到期后如未按期还款,催促借款单位还款,并报局长室;(4)暂付转支出指标下达后,督促分管单位处室办理暂付转支出手续,如在一个月内未予办理,向分管单位处室发出“催转通知单”,并抄报避长;(5)定期提供暂付款情况。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2、3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4、5项由国库处会计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七章   与下级往来资金拨付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与下级往来资金是指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按照地方各级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根据省对市县、市对县(区)确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核算与市(县)、区级财政之间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第二十八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预算处及时向国库处提供各项资金结算的内容和当年财政政策变动项目的依据。
2、国库处总预算会计根据资金结算要求,作出“往来计算表”,于每月28日编制资金调拨计划,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初审,分管处长审核后报局长室审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与下级往来中申请单位是否有余额。
1、控制标准:(1)财政体制中确定的与下级财政的各项应补助、应上解和应返还数;(2)在确定结算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省、市对县(区)的有关政策进行计算;93)本级往来资金不被占用。
2、控制措施:(1)正确提供各项资金结算和当年财政政策变动项目内容。(2)根据结算依据,按财政体制和收入进度对与下级往来资金数量每月测算、年终结算。(3)对结算余额为负数的地区不予支付。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预算处体制岗人员和处室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3项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岗人员和处室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八章  银行存款资金调度控制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资金是指国库处管理的财政账户存款资金,主要包括各类财政专户银行存款资金余额。
国库处确定一名会计人员为资金调度员,按规定执行资金调度要求。
资金调度方式主要包括:不同商业银行间的资金划转,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
第三十一条  流程力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每月上旬、中旬、下旬第一个工作日,由资金调度员根据商业银行存款情况提出资金调度申请。
2、国库处分管处长对资金调度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局长室审批。
3、局长室审批确定资金调度金额,资金调度员按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资金存款及调度安全。
1、控制标准:(1)资金存款银行无兑付困难;(2)确保预算执行资金支付需要;(3)对与资金调度无关人员保密。
2、控制措施:(1)资金调度由局长室批准后实施;(2)资金以活(定)期方式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不采用其他存款方式;(3)只能与各商业银行市级分(支)行发生存款业务关系;(4)发生存款资金调度时由国库处经办人负责将拨付凭证送达银行;(5)随时关注各商业银行经营动态,关注存款资金安全;(6)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与资金调度有关内容的信息。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由国库处资金调度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九章  国库支付拨付控制
第三十三条  部门预算中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拨付的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之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分散支付。
第一节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
第三十四条   国库处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稽核岗位和总会计岗;支付中心设置审核岗、支付岗和会计岗,并确保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
第三十五条   流程图
(一)分月用款计划
(二)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流程控制
(一)分月用款计划
1、国库处
稽核岗人员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或综合处转来的“分月用款计划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分月用款计划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完成再审核,对其中次月序时进度拨款应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稽核岗人员签字后提交总会计岗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或综合处。
总会计岗人员对审核后“分月用款计划表”于1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单位,对其中次月序时进度拨款,应于次月初1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单位,并分别抄送支付中心和人民银行金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清算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2、支付中心
审核岗人员应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表”,确定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支付人员应根据批复的授权支付“分月用款计划表”,确定用款单位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清单(预算内/外)》,经会计岗人员审核后,送代理银行。
支付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资金支付
1、用款单位
用款单位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送支付中心审核岗。
2、支付中心
审核岗人员应根据核定的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审核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后送支付岗;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用款单位。
支付岗人员应根据审核后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经会计岗人员审核后,送代理银行。
支付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二节  国库分散支付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  国库处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稽核岗、出纳岗和会计岗,并确保银行预留印览分开保管。
第三十八条  流程图
第三十九条   流程控制
稽查岗人员应在收到相关处室转来的支付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再审核;对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稽核岗人员应审核采购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采购单位盖章后的发票复印件、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后送出纳岗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相关处室。
出纳岗人员应根据审核后的支付申请,开具支付凭证,经会计岗人员复核后送人民银行金库或代理银行。
国库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管单位处室负责对分管单位财政资金拨付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检查处负责对财政资金拨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合规性。
2、财政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
3、财政资金拨付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4、财政资金拨付的流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5、财政资金拨付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财监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
 
第十一章   业务表单
第四十二条  财政资金拨付控制涉及以下业务表单:
1、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
2、拨款、支付计划表
3、拨款申请单
4、宿迁市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
5、宿迁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
6、资金调拨单
7、宿迁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专项资金)
8、宿迁市政府采购证(零星采购)
9、宿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证(协议采购)
10、宿迁市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批量采购)
11、宿迁市政府采购项目货款支付手续表(项目资金)
 
第十二章   政策依据
第四十三条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预算法》。
2、《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宿财办[2002]6号)。
3、《宿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财库〔2006〕3号)。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内专项资金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预算法》。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3、《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宿财办[2002]6号)。
第四十五条  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外与财政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宿财办[2002]6号)。
2、非税收入专项资金编制支出范围。
第四十六条  暂付款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2、《宿迁市财政局预算外与财政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宿财办[2002]6号)。
第四十七条   与下级往来资金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二)省、市财政结算的有关文件。
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94]58号)。
2、《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改发[2002]100号)。
3、《省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的通知》(苏改发[2004]24号)。
第四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宿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宿财库〔2006〕2号)
2、《宿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财库〔2006〕3号)
3、《宿迁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宿财库〔2006〕4号)。
第四十九条  国库分散支付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会计法》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总预算会计制度》。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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