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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控制制度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在税收、债务以外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损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控制,是指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非税收入执行管理、政府统筹资金管理、非税收入级次管理、非税收入减免管理等。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定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计划任务,对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执行分析,并对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严格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量。
(三)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区分属性,按率征缴”的原则筹集政府统筹资金。
(四)严格非税收入级次管理,确保市与区收入级次清晰、责权明确。
(五)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程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分管单位处室、综合处、国处室和财监局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负责核对非税收入计划,提出调整意见;负责对非税收入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建立征管质量台帐和征管质量信息库,提出征管质量考核的初步意见,负责部门单位收费项目的级次核定。
(二)综合处
负责确认、调整、下达非税收入计划;负责提供非税收入收入情况,汇总分析非税收入的薄弱环节,提出全局性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征管质量信息库和征管质量的考核,负责确定征集政府调节基金的项目征集比例及征集金额等,负责核准收费项目的收入级次,区分、划转混库收入;负责减免事项管理。
(三)国库处
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及时提供收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四)财监局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入计划管理
第五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执收单位提出计划
执收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部门预算或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要求编制收入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对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须提供相关依据。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汇总
分管单位处室在收到收入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要求,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执收单位。
分管单位处室审核的内容包括:核对综合处提供的非税收入计划;审核执收单位调整收入计划数的依据。
3、综合处计划调整
综合处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送来的调整收入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复核,收入征管岗人员提出复核意见,经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室审批。根据局长室批准的调整意见,书面通知分管单位处室。
综合处审核的内容包括:核实分管单位处室提出的调整收入计划的政策依据。
4、计划下达
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将收入目标任务下达到各执收单位。
第六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年度收入计划的确定是否合理。
1、控制标准:《宿迁市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96号)。
2、控制措施:由综合处根据文件规定分别确定部门单位及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必成计划和期成计划,并报局长室审批。
3、责任部门和岗位:综合处非税收入征管岗位和分管处长。
风险点二:年度收入计划的调整是否合理。
1、控制标准:根据《宿迁市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96号)文件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必成收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1)非税收入项目发生增减;(2)收费标准调整;(3)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需调整的。
2、控制措施:(1)分管单位处室向综合处提出调整收入计划的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综合处对分管单位处室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复核,报局长室批准同意后进行计划调整。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由综合处非税收入征管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三:年度收入计划的下达是否符合规定。
1、控制标准:《宿迁市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96号)。
2、控制措施:(1)对一些国家规定不能下达收入目标任务的,按规定执行;(2)部门单位主动提出不下达目标任务的,年终考核也不实行考核奖励。
3、责任部门和岗位:综合处非税收入征管岗位和分管处长。
 
第四章  政府统筹资金管理
第七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二)流程控制
1、综合处流程汇总
综合处编制《XXXX年度政府统筹资金测算表》由处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室,经局长室审批后送国库处。
2、国库处执行
国库处根据批准后的《XXXX年度政府统筹资金测算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政府调节基金征集是否符合政策依据。
1、控制标准:《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
2、控制措施:对照文件,提出征集意见,报局长室审批。
3、责任部门和岗位:综合处非税收入计统岗位和分管处长。
风险点二:政府调节基金的征集是否准确。
1、根据《宿迁市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96号)。
2、控制措施:综合处每半年确认各单位收费项目、征集比例、征集金额是否正确。按规定征足收齐政府统筹资金,杜绝多征、少征、误征现象发生,并将政府统筹资金的征集方案报局长室审批同意。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综合处非税收入计统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五章  非税收入减免管理
第九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申请单位提出减免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建议
申请减免单位向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执收单位填写《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一份,附单位减免申请报告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依据,主管单位初审。
2、主管单位初审
主管应在收到执收单位送来的《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由经办人员在《非税收入减免财政内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附申请材料送市财政局复审;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执收单位。
主管审核的内容包括:核对是否符合政策减减免的范围,核实减免依据的有效性,核实请求减免单位减免事项的真实性。
3、综合处复核
综合处 应对主管单位处室送来的《非税收入减免财政内部意见书》等减免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由经办人员在《非税收入减免财政内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由处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室经局长室批准后,由综合处开成非税收入减免意见,报送市政府领导,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主管单位。
综合处审核的内容包括:核实减免依据的 效性,负责核实请求减免单位减免事项的真实性。
4、中央、省规定的非税收入严格按照中央、省文件规定办理。市级非税收入的减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78号)执行。
第十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风险点一:实施的减征、免征、缓征是否符合规定
1、控制标准: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78号)。
2、控制措施:(1)综合处控制的重点为:中央、省规定的非税收入严格按照中央、省文件政策规定办理;市级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地方非税收入的减征、免征、缓征,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缓征缓支”的办法;严禁各区擅自出台减免政策。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由综合处非税收入征管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部门单位是否存在减征、免征、缓征现象。
1、控制标准: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政府非和部收入减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78号)。
2、控制措施:综合处控制重点为:执收单位和委托代征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减征、免征的现象,重点抽查单位的征管台帐、财政票据。对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减免金额,对委托代征的单位擅自受理减免金额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由综合处非税收入征管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3项由预算处预算指标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一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非税收的征收、减免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该收的是否征足收齐,是否按规定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减免。
第十二条  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政府非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96号)。
(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
(三)《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63号)。
(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78号)。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
(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第七章  业务表单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控制涉及如下业务表单:
(一)《XX口非税收入情况明细表》
(二)《XXX年度政府统筹资金》
(三)《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
(四)《非税收入批准减免通知书》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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