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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党风廉政及作风建设制度
此项制度由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监督执行,其职责分工如下:
纪检监察室:负责调研制定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活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廉政建设制度,在保护财政干部廉洁从政上下功夫。
办公室: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人教处做好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做好日常考勤、限时办结、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等相关工作。
人教处: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与办公室共同做好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工作;做好考勤、倾销假等干部日常管理工作。
宿迁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有前党风廉政建设等规定,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责 任 内 容
第一条:党组对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对财政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省财政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抓好局机关、局属单位以及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探索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廉政制度规定,配合市纪委做好勤廉公示工作并组织实施;
4. 对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监督,检查和考核;
5.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实行干部轮岗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领导纪检组工作,及时解决纪检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纪、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纪检组、办公室、财监处、人教处负责人组成。局纪检组组长根据局党组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组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纪检组、办公室、人教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各处室、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副职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党组或局纪检组;
4.配合支持纪检组、监察室、依法履行职责。同时配合做好重大事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1.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局党组的要求,研究提出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每年向局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3.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4.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6.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查办大案要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7.负责市纪委、监察局、局党组责成办理的其它工作。
部门工作分工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局内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风及抓源头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1.办公室负责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执行车辆燃修、电话费管理规定,执行机关业务费单独列支,单独核算规定,执行住房有关制度,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局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礼品礼金登记与上交管理,并负责具体落实;
2.人事教育处负责清理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负责督促局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
3.综合处负责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落实公、检、法、公安、工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研究费改税、清理乱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方面工作,预算处、行政政法处、社保处、财监处等处室配合;
4.会计处负责全市财经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等方面工作,企业处、国资办等配合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5.政府采购处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
6.财监处、稽查办负责内部审计,领导离任审计等日常监督工作;
7.经建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检查。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处室、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总结评比或工作报告。
第二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视各处室、单位工作情况提出表彰或批评建议。
第三条:办公室、人教处、纪检组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报告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 ,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宿迁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区别情况,恰当处理的原则,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和掩护个人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干部的考核、考察、任用相结合,与个人的德、能、勤、绩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人
第四条 局处室的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任)出现违法违纪的,由分管处室的局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局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各处室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该处室主持全面工作的正、副处长(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该处室的局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局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应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由局党组研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追究。
第八条 追究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可责成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比给予直接违纪人员的处分相应轻一至二级;追究重要领导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的处分相应轻一至二级。可免于处分的,应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责任范围内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 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须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参加与业务管辖范围内有关的单位或部门的公款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二)重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或不经请示,私自决定的。
(三)违反通信工具使用、管理及招待费开支等有关规定的。
(四)利用婚丧嫁娶及家庭其他事项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索要或低价购买材料、商品的。
(六)收受与财政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七)利用手中权力,在预算内外资金安排、帮助争取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拨付等工作中,索贿以及故意设卡刁难,迫使对方行贿送礼,或因索取钱物未遂而在工作上刁难对方,造成较坏影响的。
(八)在执行公务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业务管辖范围内单位中报销应由自己负担的费用的。
(九)贪污、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长期占用公物、借用公款的。
宿迁市财政局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科级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并实行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4]11号)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科级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稽查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主要记录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信息内容,具体包括:
(一)执行廉洁自律要求和各项廉政制度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等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四)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
(五)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本人、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六)诫勉、廉政谈话情况;
(七)受表彰、奖励、处分、惩戒等情况;
(八)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
(九)应予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及撤销
(一)廉政档案的收集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稽查办等部门有提供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义务;
(二)科级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由各职能处室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处室印章。档案材料经驻局纪检组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廉政档案。
(三)科级干部晋级、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1、为推荐、提拔、任用干部提供情况;
2、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提供情况;
3、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4、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提供情况;
5、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1、廉政档案集中保管存放,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
2、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由专人负责,调阅档案必须经驻局纪检组领导批准。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宿迁市财政局党务、政务公开办法
为确保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财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监督、制约、规范党员干部及财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为着力点,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党务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的工作和财政行政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增强公仆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推进宿迁财政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目标
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动态管理,实时监督,凡应公开的全面公开,方便党员干部群了解党务工作情况;党务、政务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党的各项活动进一步规范;促进财政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党务方面:
(1)局党组组成人员、党支部组成人员和全体党员,公开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分管业务及职权职责、办公室、联系电话。
(2)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3)党内议事规则、程序;
(4)“三会一课”制度;
(5)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7)党组及支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8)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9)干部选拔使用及接收党员情况;
(10)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机关党建情况;
(11)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务方面:
(1)财政局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2)全市财政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3)财政局财务收支情况;
(4)财政行政审批程序;
(5)财政项目审批及验收;
(6)财政局下发的各类行政通知;
(7)财政招商引资工作;
(8)财政执法;
(9)为民办实事和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10)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及群众来信来访办理;
四、党务政务公开方式
(1)在局宣传栏设立领导岗位职责公开栏、各科室工作职责公开栏、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栏。
(2)在宿迁财政网上开辟财政局党务政务专栏,及时发布党务政务工作信息,并在网页中设置群众意见箱。
(3)党组及时向支部传阅、发放相关党务工作的文件资料,支部按相关要求向全体党员及时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4)在为农服务热线电话中增加党务政务工作监督电话,解答党务政务工作相关情况。
(5)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征集社会对财政局党务政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6)定期召集会议或进行问卷调查,开通和社会对话渠道。
(7)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领导下基层调研活动,多层次征求群众意见,确保沟通渠道畅通。
(8)对局内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务工作、决定、决议等实行事前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事后进行通报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曹秀明同志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处长为成员的“宿迁市财政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并下设办公室,由钱皓同志为主任,相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局各处室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方式的制定,并根据局统一安排,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建立公开栏,确定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台帐资料,深化、完善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规范操作。对于申请公开事项,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对于能够提供政府信息或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提供和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暂缓公开的信息,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因不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宿迁市财政局内部审计制度
一、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
局财监处、稽查办是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室配合。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审力量不足时,必要时可抽调其它处室人员参加内审工作。
二、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全局各处室、中心、校、所的一切财务活动。其内容包括:
1.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回收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2.各项收费、占用费的收取是否合规,使用是否合理。收款票据领用、保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无丢失现象。
3.各项代管、代收资金是否有截留挪用,随意使用现象。
4.各项资金的账务处理,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财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资料是否齐全,财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内部审计的形式
内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主要包括常规审计,离职(岗)审计和专项审计三种。
1.常规审计是指对正常财务收支业务内容的审计,初步定为每年对所属单位内审一次。
2.离职(岗)审计是指对各财政财务关键岗位和负责人或经办人,工作岗位变动时进行审计。其审计意见进入个人廉政建设档案。
3.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局实际需要,每年进行一至二项专项审计。(具体审计项目每年年初确定)
四、内部审计的方式
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五、内部审计的要求
1.内审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全局所有干部职工都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积极配合。
2.财监处、稽查办对内审工作质量要负完全责任,工作要细致认真。要主动和被审单位取得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审计前要有周密的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3.要讲究审计效果。对审计情况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使之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