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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控制制度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控制,是指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等事项的管理的控制。
(一)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单位。
(二)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制度,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单位到银行办理开户。
第三条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国库处及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申请,严防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
(二)国库处及分管单位处室按照承诺期限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事项。
(三)因财政资金管理的特定要求,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投商业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单位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分管单位处室和国库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负责所管辖单位银行账户(除基本建设账户外)的开立、变更、撤消等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单位已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经建处(基建账户)
负责单位基本建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单位已开立基本建设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国库处
负责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等事项的复核、汇总、分析管理工作,并对违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财务机构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对口吩管单位处室。凡涉及基本建设账户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经济建设处。
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消的理由,包括账号名称、用途、适用范围、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宿迁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或“宿迁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查表”。申请表或备查表中列出的单位已开立账户情况、单位性质、拨款形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要素应填列齐全。
(3)相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a、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c、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的批文。
②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
b、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c、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③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出具的证明材料。
b、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发改委的立项批文。
c、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专分户,应出具相应的收费证明文件及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d、党、团、工会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e、非常设法人单位(种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立专用账户,应出具市委、市政府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挂靠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f、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④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机构的批文。
⑤变更账户的单位,应出具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法人变更的依据。
⑥撤消账户的单位,应提供账户撤消的依据。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在单位申请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宿迁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受理交接登记表”,签字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处室印章,移交国库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申请单位。
3、国库处复核
国库处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送来的单位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规定要求,提出复核意见,提交本处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签字。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宿迁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核专用章”,返还分管单位处室,由分管单位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表格;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控制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如下:
风险点一:是否超越管理范围。
1、控制标准:只能对市本级单位的银行账号开立、变更、撤消等事项进行审批。
2、控制措施:(1)分管单位处室在受理和初审单位申请时应确认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对非本级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非本级单位是指部、省属驻宿单位、县、区所属单位等。(2)国库处在复审分管单位处室移交的单位开户申请时,同时确认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由国库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单位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开立其他(除一般)账户;单位的党、团、工会等专用账户重复开立。
1、控制标准: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处,单位其他账户只能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单位的党、团、工会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2、控制措施:(1)通过人民银行查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情况;(2)根据单位的财政实际拨款账户核实单位开户情况;(3)要求单位申请开户时提供已开立账户情况;(4)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单位开户情况核查。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国库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岗人员和分管长负责实施;第2、3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4项由国库处、分管单位处室、财监局具体经办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三: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开立多个基建专用账户。
1、控制标准: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建专用账户。
2、控制措施:(1)经建处按照开立基建专用账户的控制标准受理,初审开户申请;(2)通过人民银行查实单位所有存款账户情况;(3)根据单位的财政实际拨款账户核实单位开户情况;(4)要求单位申请开户时提供已开立账户情况;(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单位开户情况核查。
3、负责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3、4项由经建处的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由国库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岗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5项由国库处、经建长、财监局具本经办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库处、财监处、分管单位处室参与,配合人民银行定期进行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对每个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查,对查实的违规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1、商业银行违规为单位开户,一经查实,通知人民银行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取消该商业银行办理财政资金存款的相关业务。
2、单位将资金转移到规定的账户外,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同时取消违规开立的转移资金账户。
3、由于财政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单位违规开立账户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政策依据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控制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1、《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1]41号)。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七章  业务表单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控制涉及如下业务表单:
(一)《宿迁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
(二)《宿迁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查表》。
(三)《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受理交接登记表》。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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