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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政 策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财 政 政 策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政策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作为今后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实施财政管理依据的命令、决定、规定、规则、办法、意见、实施细则等书面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上级财政政策和地方财政政策。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政策管理控制,是指为提高财政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财政政策合法性,保证财政政策导向正确、执行有力、反馈及时,规范财政政策制定、执行、反馈、清理等过程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财政政策管理控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目标。
(三)体现政策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五)保持财政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体现效率,符合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
第四条  财政政策管理控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政策动态管理机制。为加强财政政策管理,各处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拟定新政策措施的同时,要对原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通过对文件清理、废止或修订,建立新老政策有序衔接、财政政策适时调整的机制,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财政政策效率。
(二)加强政策的前瞻性研究。重点关注国家即将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有利于我市经济和财政的角度提出工作思路建议,主动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关注新政策的实施,及早考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树立风险意识,针对政策管理各业务环节,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财政政策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四)建立政策调整和退出机制。建立正常、畅通的政策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已实现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财政政策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当前重点工作方向的财政政策,通过会审评价程序予以调整或废止。
 
第二章   政策制定
第五条   政策制定是指地方财政政策的计划制定、调研论证、草拟文稿、征求意见、正式发文等过程。
地方财政政策是指市委、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完成一定时期内的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影响财政体制、财政收支、资金管理等政策。包括:
1、市委、市政府或政府其他综合部门制定的涉及财政内容的政策。
2、本局代拟的市委市政府财政政策。
3、其他部门需要本局会签的财政政策。
4、本局制定的财政政策。
 
第一节   市委、市政府或政府其他综合部门
  涉及财政内容的政策制定
第六条   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登记并交办各类征求修改意见的来文来函;负责办理本局对外回复意见的用印登记;负责交办会议讨论材料。
(二)相关处室
负责办理征求意见材料的回复工作,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办理通过其他渠道收到的征求意见材料或会议讨论材料;负责对征求意见材料中涉及的重要财政政策是否正式出台进行跟踪考察,对我局反馈意见是否得到采纳与文件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沟通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局长汇报。
第七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办公室统一登记的市委、市政府及政府其他综合部门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本局的征求意见材料。
1、流程图
 

2、流程控制
 (1)办公室文书登记所有市委、市政府及政府其他综合部门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本局征求意见的材料,并及时送相关处室。
(2)有关处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征得处室分管局长同意后,经处长或分管处长签字或盖章送办公室回复。
(3)相关处室对照回复意见与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出台的进程,以及我局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内容未采纳我局意见的,相关处室应将情况书面向分管局长汇报。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拟讨论的征求意见材料
1、流程图
2、流程控制
(1)办公室文书收到市府常务会议通知,应及时就有关征求意见材料情况与相关处室联系。
(2)相关处室如已办理过相关征求意见材料的回复工作,应及时将征求意见材料原文和本局对外回复意见提供给办公室。
(3)如未办理过相关征求意见材料的回复工作,相关处室应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向有关部门索取征求意见材料,并在常务会议召开时间2个工作日之前提出本处室意见和建议,送交送交办公室。
(4)办公室文书将市政府常务会议拟讨论的征求意见材料及本局意见收集汇总后,提交局长。
(三)各相关处室收到的征求意见材料和会议讨论材料

收文提出意见
1、流程图

2、流程控制
(1)相关处室直接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论论材料中所涉及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及时提出本处室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对外回复。
(2)相关处室收到的征求意见材料如是会议讨论材料,应论证材料中所涉及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及时提出本处室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交会议出席人;会议出席人应充分表达经分管局长同意的回复意见。
   (3)相关处室如认为需要其他相关处室提供意见的,可要求其他处协助办理,相关处室进行汇总。
   (4)相关处室应将对外出具的回复意见以书面形式留存,及时了解政策文件出台进程,就我局回复意见是否得到采纳与文件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对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内容未采纳我局意见的,相关处室应针对情况向分管局长进行书面汇报。
第二节   本局代拟的市委、市政府财政政策制定
第八条   本局代拟的市委、市政府财政政策包括由本局拟稿、报请市委、市政府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和报请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第九条   相关处室的税政法制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处室
负责制定本处室下一年度拟报请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文件计划和拟报请出台的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负责财政政策调研论证和文件初稿草拟;负责草拟提请市政府发文的请示。
(二)办公室
负责汇总并上报本局下一年度拟报请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度计划的立法计划。
第十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相关处室报送计划
每年年底,各处室根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处室下一年度拟报请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和立法计划,报送办公室。
2、办公室上报本局计划
每年年底,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通知各处室制定下一年度拟报请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的立法计划,并根据各处室报送计划进行汇总,经局长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
3、责任处室草拟文稿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立法计划,由计划确定的责任处室,开展调研论证,草拟文件初稿。
4、责任处室上报发文
对论证通过的文稿由责任处室提交局长室审阅,审阅通过后,由责任处室草拟提请市政府发文的请示,提交市政府。
 
第三节   其他部门需要本局会签的财政政策制定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和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处室
负责对其他部门请本局会签的政策文件进行初审;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二)办公室
负责按会签公文办理规定、文印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参与发文过程。
第十二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相关处室初审
政府其它部门要求财政部门会签政策性文件的,由对口相关处室进行初审,得出初步意见,向分管局长汇报。
涉及几个处室业务的,由办公室确定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分管局长汇报。
2、本局会签
相关处室向分管局长汇报后,由局领导决定是否会签公文。
3、配合发文,办公室按会签公文办理程序参与发文过程。
 
第四节   本局财政政策制定
 第十三条   本局制定的财政政策,包括由本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财政政策文件(含本局请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也包括本局在转发上级财政政策文件时,提出本局具体意见,增加实质性政策内容的转发文件。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处室
负责草拟文件初稿及办理发文;负责提请相关部门会签文件。
(二)办公室
负责按公文办理规定、文印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参与发文过程。
第十五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2)流程控制
1、草拟文稿。相关处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拟文件初稿,提交局长审阅。
2、会签文件。需要提醒有关部门会签的政策文件,经分管局长审阅同意后,相关处室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提请办理公文会签。
3、正式发文。由相关处室、办公室按会签公文办理程序完成发文过程。
4、备案。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后,由相关处室向办公室处送交2份正式文本办理备案。
 
第三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政策执行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政策的活动。
第十七条   相关处室负责各类政策文件的贯彻执行。负责根据本局法定权限,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政策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根据需要反馈政策执行情况。
     政策涉及两个以上相关处室的,由局长室指定责任处室负责主办,其他处室协办。
 
第四章  政策清理
第十八条   政策清理是指本局根据经济形式变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政策变化、业务管理需要等对市委、市政府或政府其他综合部门制定的涉及财政内容的政策、本局代拟的市委市政府财政政策、其他部门需要本局会签的财政政策和本局制定的财政政策进行梳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或根据本局职责权限直接予以废止、修改的工作。
    第十九条   税政法制处处负责组织本局的政策清理工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政策清理,提出具体清理工作办法;相关处室根据政策清理工作要求,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开展政策清理意见、建议,送税政法制处汇总。税政法制处汇总政策清理意见、建议,提交局长室审定后,根据政策文件清理责任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如财政政策涉及两个以上相关处室的,相关处室分别提出清理意见,税政法制处汇总后统一向局长室提交。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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