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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考勤、请销假制度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宿迁市财政局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第二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日常考勤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教处、纪检室对各处室出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所有工作人员不论工作日和节假日,至少要保持“三通”(办公电话、手机、宅电)中的一通,对因通讯不畅而影响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条  履行请销假及审批手续。所有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书面请假制度,各处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需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请假3天或以上的需经局长签字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签字批准,1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请假条一律交人教处保存备查。临时外出的,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或其他同志说明去向、时间即可,若影响急办工作,必须征得处室负责人同意。期满回局后,必须及向准假人销假并到人教处进行销假备案。
第四条  干部职工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丧假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休假获批准离局前,必须妥善处理好工作,同时说明去向及联系办法。假期要保证联系渠道畅通,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如期返回的,应及时续假。
第七条  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或各类休假中未经续假到期不归者,视同旷工。连续旷工在3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扣发半年的考勤奖;连续旷工4—15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扣发全年考勤奖;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是公务员的,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其余人员参照执行。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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