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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是指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绩评处、分管单位处室、各有关部门和岗位相互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二)明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和岗位必须在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树立风险意识,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二章 资产形成管理
第四条 资产形成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资产的管理。
(三)调拔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损赠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 购置资产管理
第五条 购置资产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配置标准及实际工作需要购置资产;
(二)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三)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分管单位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绩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受理各单位购置物品的申请,重点审核购置物品的必需性和资金来源。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部门、单位新增资产是否超过配置标准、或是一澡超过人均水平、或确实必需添置的;更新资产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的规定,购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二)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室职责:负责审批各分管单位处室转送的单位采购计划,监督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每月将已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送绩评处。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部门、单位购置资产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三)绩评处
处室职责: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资产登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
第七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购置申请,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产采购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3、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收到政府采购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审核签字,送政府采购管理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
4、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
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各分管单位处室转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定要求,审核签字,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并于每月将已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以书面形式送绩评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5、绩评处产权登记
绩评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实施结果,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条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申请,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直接以书面形式送绩评处。
第九条 资产购置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3号)。
(三)《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4号)。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资产的管理参照购置资产管理的条款执行。
第二节 损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分管单位处室、绩评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行资处。
具体要求: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信息,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送绩评。
(二)绩评处
处室职责: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具体要求:如实登记,验证资产登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分管单位处室掌握通报信息。
分管单位处室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信息,按季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信息汇总表》送绩评处。
2、绩评处产权登记
绩评处根据分管单位处室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信息汇总表》,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政策规定:
(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3号)。
(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4号)。
第十四条 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参照捐赠资产管理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处置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
(三)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一节 日常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处置管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划转、调拨等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
第十七条 分管单位处室和绩评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资产日常处置的初审。
具体要求:验证部门、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合法、真实、合理;有关财务数据是否正确、完整;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二)绩评处
处室职责:负责资产日常处置的审批。
具体要求:验证部门、单位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我市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或“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或“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表”,并报送其主管部门。
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有关资产处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3、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应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资产处置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审核签字,送行资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
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内容包括: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合法、直实、合理,有关财务数据等栏目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4、绩评处审批
绩评处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转来的有关资产处置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主要审核资产处置及有关附件是否合规。审核签字,返回分管单位处室,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调拨,报局长室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日常处置管理应符合如下政策规定:
(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3号)。
(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4号)。
第二节 资产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管理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资产评估管理控制中,绩评处的职责为负责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具体要求:验证单位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及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依据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后的报告进行认真地审核,出具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报送绩评处。
3、绩评处核准或备案
绩评处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办理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主管部门。
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恰当;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管理控制应尊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管理控制应符合以下政策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节 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公物仓管理包括仓储物资的收缴、入库及处置等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仓储物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资产和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及无主财物等。
闲置、报废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形式购置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物品;罚没财物、追回赃物及无主财物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和无主财物。
第二十七条 政府公物仓管理控制重点主要是以金银饰品为主构成的罚没物资、追回财物及无主财物(以下简称“贵重物品”);以汽车及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电脑、空调等物资(以下简称“重要物资”)。
第二十八条 绩评处、监察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绩评处
1、处室职责
负责仓储物资的收缴、入库、管理、处置、出库等管理工作。
2、经办人员职责
具体负责物资收缴放库前的筹划、协调;入库后的物资清点、分类存放,明细账的记载,做到账、卡、物相符;编报库存物资情况表;及时提出物资处理意见;负责清查盘点、协调金银饰品的质量鉴定以及物资价格论证;
(二)监察室
负责仓储物资拍卖和变价处理时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 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仓储物资的收缴
经办人员应到收到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送达的有关单位资产处置通知后及时收缴闲置、报废资产;对收缴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财物,开具罚没物资上缴。对一些无经济价值又无经济价值又无使用价值的低值易耗物品,经交接双方办理手续后当场销毁,不作入库物品。
2、仓储物资的入库
对收缴的仓储物资按照品名、数量、规格等及时办理办理入库手续。
3、仓储物资的管理
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实物总账和明细账,并制作物资卡片。按季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4、仓储物资的处置
经办人员根据仓储物资的性质、用途、成色、评估价值等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经处长同意后报送局长室审批。
对有利用价值的物资,报局长室批准,予以无偿或有偿调拨;对不适宜进行调拨处理的物资,报局长室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公开拍卖;对价值较低,保管难度较大且不适宜拍卖或经拍卖流拍的一般性物资,在经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送交市各定点变价商店评估,或当场评估,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5、仓储物资的出库
经办人员根据批准的处置意见办理仓储物资出库手续,相应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