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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财 政 监 督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监督管理是指体现财政管理属性,存在于财政管理活动各环节,具备对财政运行全过程预警、分析、娇正功能的一种监督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监督管理控制,是指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财政监督管理控制制度适用于财政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财监局”)对外实施预算管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管理等监督检查和对内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其风制点的再监督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财政管理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三)监督检查和复核相分离的原则
(四)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的原则
(五)检查成果有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 检查计划制定
第五条 财监局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如遇突发问题,应即时组织财政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相关处室和财监局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处室
提出本处室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建议。
(二)财监局
汇总编制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流程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图控制
1、相关处理提出建议
相关处室处收到财监局“关于编制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理室的财政监督检查建议,经处长审核签字后报财监局。
2、财监局汇总
财监局在收到相关处室的财政监督检查建议后,综合岗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归类、汇总,财监局局长结合财政工作的重点编制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预案,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发文。
确因工作需要高速监督检查计划的,由相关处室提出调整意见,经其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财监局,财监局汇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编制的财政监督计划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点工作;检查的内容应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限相一致。
第三章 检查准备
第八条 财监局应当进行检查前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检查工作方案。
第九条 相关处室和财监局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处室
提供检查项目所需的管理文件和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情况;配合财监局对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前的培训。
(二)财监局
进行检查前调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前培训;送达检查通知。
第十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相关处室提供资料
相关处室应在接到财监局书面通知后,按照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查项目的财政管理政策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被检查单位(项目)的相关情况,提供的被检查项目的管理政策要全面、有效;在实施检查前配合财监局对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培训。
2、财监局制定检查方案
(1)财监局确定检查组
财监局根据检查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检查组。检查组要有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所有成员要有胜任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
(2)检查组编制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组组长进行检查前调查,编制检查工作方案,报财监局的分管领导和财监局局长审核批准,并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检查前培训。
编制的检查工作方案要能保证检查工作目标的实现。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名称;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工作目标;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人员的抽调、分组和分工;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3)检查组送达《财政检查通知》
检查组拟定《财政检查通知》,经财监局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单位。
《财政检查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送达的要求包括:检查组一般应提前3天将《财政检查通知》送达被检查单位,送达可采取挂号邮寄、上门送达或文件交换等方式。如上门送达,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送达回执》,如遇被检查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且由检查组2人以上签名,并及时向财监局局长报告。
第四章 检查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检查质量,降低检查风险,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方案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1)检查人员首先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镊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及其对所提供资料全面、真实、完整的承诺,按照各自分戏开展检查。
(2)检查人员均须按现场检查的时间顺序记录《财政检查工作日记》。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的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名称;实施检查的步骤和方法;检查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检查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其它需要记录的情况。
(3)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取得有关证据资料,并逐项逐事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摘录反映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
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并且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特殊情况检查取证的要求包括:①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制《登记保存证据清册》,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②如需要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或者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向上请示汇报,不得隐瞒和擅自答复。
2、检查组组长汇总编写《财政检查报告》
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应对检查过程中的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对本组其它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骈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应将发现的所有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如实予以揭示。一旦发现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前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组检查结论征求意见》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被检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同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被检查单位意见》上签署意见。被检查单位能当场签署意见的要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签注意见的,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送达回执》。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组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同对《检查组检查结论》无异议。
查组应于项目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经集体讨论后提交复核组复核。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力、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3、财监局召开检查工作情况例会
财监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检查工作情况例会,掌握检查组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检查复核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复核组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工作日记》、《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情准确”的原则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各级复核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一级复核组:由财监局局长、财监局分管副局长和专职复核锅组成,负责检查情况的初次复核。
(二)二级复核组:由分管财监局的局领导、一级复核组成员和相关处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一级复核后的资料进行再次复核。
(三)三级复核组:由财监局局长或其指定的民局领导、分管相关处室的局领导和分管财监局的局领导、相关处室、财监局与税政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重大事项的复核。
第十五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一级复核
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级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交二级复核。
一级复核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目标是否实现,查证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客观、充分,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的建议是否恰当
2、二级复核
二级复核组应在收到复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复核。
二级复核的内容包括:一级复核提出的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的建议是否恰当,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是否恰当,其它需要复核的事项。
复核后对一般事项按有关法定程序出具处理决定。
3、三级复核
对涉及违反财政收入、支出有关规定,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项,或在二级复核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按照局《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议事规则》进行三级复核,对有关内容进行审议,财监局按照审议结果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事项,由财监局代似《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交税政处审核,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下达。
检查复核中,复核人员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不清、证据不充分,可以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也要以另行组织调查、取证、核实。
第六章 检查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财政检查结论或财政检查决定,并加强财政检查决定的执行力度。
第十七条 财监局和相关处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处室
对本处室分管的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汇总本处室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二)财监局
送达财政检查决定;收缴违规违纪资金;向局长室提交落实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二)流程控制
1、财监局送达财政检查决定并收缴违规资金
(1)检查组送达财政检查决定
检查组将《财政检查结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处理建议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取得单位签收的《送达回执》,同时抄送各相关处室。
对规定整改的被检查单位,要求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整改期结束后及时报财监局和相关处室。其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财监局组织下一次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2)检查组长汇总检查决定整改落实情况
检查组长要按内部基础管理台帐的要求将每项检查的具体检查情况送综合岗。在相关处室提交所管单位整改落实汇总情况基础上形成财政监督检查总报告,经财监局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室。
(3)综合岗负责收缴违规纪资金
综合岗接到检查组长提交的项目检查情况资料后填 制各类基本管理台账、业务表单,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缴违规违纪资金。对不履行财政检查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相关处室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相关处室在接到财监局抄送的财政检查决定后,应当立即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结束后15日内将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汇总送财监局。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送达整改汇总情况又无正当理由的,财监局应及时向局长室报告。
第七章 检查成果利用
第十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的成果应加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其内容如下:
(一)检查结束后财监局应撰写财政检查工作总报告,就财政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财政管理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
(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内部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处室,由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予以整改。相关责任处室应在30日内将整改措施或不整改的理由反馈给财监局。
(三)财政检查的结果,应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调整的依据,同时作为局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对财政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机关报告。
第八章 政策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
(五)《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监字[1999]11号)
(六)《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财监字[1999]72号)
(七)《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监字[1999]12号)
(八)《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监字[1999]6号)
(九)《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
(十)《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苏财办[2001]36号
第九章 业务表单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管理控制涉及如下业务表单:
(一)《财政检查通知》
(二)《送达回执》
(三)《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四)《财政检查工作日记》
(五)《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六)《财政检查询问笔录》
(七)《登记保存通知书》
(八)《登记保存证据清册》
(九)《财政检查报告》(含《财政检查报告》封面、《基本情况表》、《检查组检查结论》、《检查组检查建议》、《被检查单位意见》、按具体检查要求设置的其它有关检查表单)
(十)《财政检查复核意见》
(十一)《财政检查结论》
(十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
(十三)《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四)《财政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移送处理建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