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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票 据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财 政票 据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票据管理,是指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结报及核销过程进行的管理。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票据管理控制是指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结报及核销全过程行为的控制。
第三条  票据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票据监管。
(二)票据的印制、发放必须经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票据的管理实行“统一发放、分级管理”的办法。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管理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负责除罚没票据以外的财政票据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印制、发放、购领、保管、结报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负责罚没票据的印制、核发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核准票据购领、印制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购领、印制财政票据,须填报《收费票据准购证申请表》,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为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执法单位申领罚没票据,应填写《罚没票据申领申请表》,并提供证明能够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2、综合处审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宿迁市财政票据购领申请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处室规定要求,票据管理岗人员在《宿迁市财政票据购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由票据管理岗人员发放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办理单位。
综合处复核的内容包括:单位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申领印制的票据种类、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用票单位申请
符合省财政厅规定,需要财务票据的单位填报《江苏省票据印刷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2、综合处审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江苏省票据印刷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处室印章,安排定点印刷厂付印,并收取专用票据印制工本费;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综合处审核的内容包括:单位专用票据印制申请是否必要,可否使用通用票据,提供的收费文件依据是否有效;票据样式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或满足收费需要;票据印制是否在省财政厅准印额度内。
第六条  票据结报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结报申请
票据使用单位填报《政府非税收入结报表》,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应在收到单位上报的《政府非税收入结报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签署意见后送综合处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单位。
分管单位处室初审的内容包括:重点审核结算凭证的使用情况,是否有用结算凭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以暂存款、代收款等名义收取行政事业收费而不缴入财政专户的情况;使用结算凭证收取的代办事业服务性收入,是否已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时间结报。
3、综合处复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分管单位处室上报的《政府非税收入结报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经办人员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对票据结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分管单位处室。
综合处复核的内容包括:是否有不属于票据发放范围或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核准结存票据份数;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有无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丢失、毁损等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作废票据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等各联是否齐全;是否按文件依据收费、罚款;有无利用收费票据、罚没票据进行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收费、罚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2、综合处审核
综合处应在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由处室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销毁票据存根、收回不再使用的空白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申请单位。
综合处复核的内容包括:对于空白票据,是否由于收费项目取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票据存根保管是否五年以上,销毁申请是否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监督单位监销小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监销报告是否有效。票据种类、本数、份数、起讫号码是否正确;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票据,空白票据是否已经收回,开票金额是否已全部入库或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控制
第七条   票据管理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如下:
风险点一:票据购领、印制是否符合规定。
1、控制标准:《江苏省财政预算标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
2、控制措施:(1)综合处根据规定要求审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财政标据购领、印制的范围;审核单位申领的票据种类、使用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向准予购领或印制票据的单位提出按规定使用票据。(2)对符合财政票据申领或申印条件的单位发放《财政票据购领、印制记录簿》。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综合处票据管理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2项由综合处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二:财政专用票据的印制是否符合规定。
1、控制标准:《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
2、控制措施:(1)审核专用票据申印申请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和要求,批准财政专用票据印刷的本数、份数。(2)签发印刷专用票据的通知;(3)财政票据必须在省财政厅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刷;(4)定期与印刷厂结算印刷费用,报分管局长审批;(5)协助省财政厅对本地财政票据定点印刷厂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责任部门和岗位:控制措施中第1、2、3、4、5项由综合处票据管理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三:财政票据的购领是否合规。
1、控制标准:《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
2、控制措施:(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审查是否提供能够证明其为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审查是否提供证明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件;(2)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结算凭证购领原则上不得超过半个月用量,超过购领限量的申请,需综合处分管处长签署意见;(3)对单位的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不断完善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4)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部门票据结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执行或拒不进行票据结报的,财政部门一律停止提供财政票据;(5)建立票据专用仓库,双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登记票据台帐,。账实相答。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2、3、4、5项由综合处票据管理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风险点四:财政票据的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1、控制标准:《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
2、控制措施:(1)审核单位上报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审核申请销毁的票据及销毁程序是否符合各项规定;(2)清理收回不再使用的整本的空白财政票据、旧版空白财政票据和未发出的旧版财政票据,并报经分管局长批准进行销毁;(3)财政票据销毁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票据定点印刷厂统一销毁。
3、责任部门和岗位:上述控制措施中第1项由分管单位处室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第1、2、3项由综合处票据结报岗位和分管处长负责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八条  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和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凡市审计局审计和财政监督局检查出的问题,收入全部收缴财政,不得作为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
第十条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控制应尊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04号)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43号)。
(三)〈关于票据使用、结报(缴验)有关规定的通知(锡财综[1999]5号)。〉
(四)〈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
(五)〈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六)〈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苏财预[2001]60号)
(七)《关于印发《宿迁市罚没票据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业务表单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控制涉及如下业务表单
(三)《江苏省票据印刷申请表》
(五)《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
(六)《罚没票据领用手册》
(七)《江苏省罚没票据请领单》
(八)《江苏省罚没收据缴验表》
(九)《江苏省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
 

 
                                                
 


原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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