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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suqian.gov.cn 2007-12-12
宿迁市财政局督查制度
第一条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决策落实。
第二条 督查事项主要有:市委、市政府和本局下达的年度重点督查事项;各单位年、季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经费开支(如接待费、汽车燃修费)、考勤、请销假情况;局领导对有关问题部署、指示落实情况;省、市各类工作会议、安全卫生和文件的落实情况;其他无人过问或久拖不决等应该督查的事项。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督查工作,每年年初要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将重点督查事项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各单位也应明确承办人员,积极配合办公室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立项。一事一项,将承办单位及时间等要求填入《督查记录簿》。
2、交办、催办。填写《督查通知书》,交承办单位办理,并抄报局领导,催办过程中做好催办情况记录。
3、办结。对照要求,检查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或在全局范围内通报。并将有关资料按单位进行归档,作为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